當河湖長“牽手”檢察長,將產生怎樣的效果?在河南滎陽,針對黃河流域“四亂”突出問題,檢察機關與河長辦密切協作,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拆除黃河河道大型違建旅游設施,徹底消除長期存在的行洪安全隱患,有效保障了黃河安瀾。
這是一個縮影。在全國各地,“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在水環境治理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也是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監督職能,發揮辦案優勢的一種體現。當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擰成一股繩”,會對我國水安全產生怎樣的積極影響?6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水利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圍繞日前兩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行了解讀。
加強協作,更好維護涉水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近年來,我國水法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5件法律、19件行政法規、1件司法解釋、55件部門規章、逾千件地方性法規規章組成的水法規體系,各項水事活動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介紹。
在不斷完善水法規體系的同時,有關部門不斷健全水行政執法跨區域聯動、跨部門聯合、行刑銜接等機制,推動常態化執法、專項執法、執法監督全面發力。
檢察公益訴訟也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表示,2018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涉水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7萬余件,有力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盡管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妨礙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庫庫容,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在客觀上也對檢察公益訴訟與水行政執法加強協作、形成合力提出新要求,對依法準確有效打擊治理水事違法行為提出新期待。
基于這種要求和期待,如何推動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良性互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為深化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協作配合,更好地發揮檢察公益訴訟作用,提升河湖保護治理水平,兩部門聯合出臺了《意見》,明確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5個重點協作領域,加強會商研判的同時將在違法行為多發領域、重點流域和敏感區域等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對重大復雜問題聯合掛牌督辦。明確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責、協調處理難度大、執法后仍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失,及其他檢察公益訴訟線索,應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魏山忠告訴記者,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有利于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人的涉水違法行為,追究涉水領域違法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責、協調難度大、執法后仍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失,以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拒不整改的違法案件,通過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更好維護涉水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落實有力,推動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良性互動
《意見》出臺后,如何保障協作機制有效落實?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陳東明表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結合本區域、本流域實際,會同檢察機關研究制定落實協作機制的實施細則,對會商研判、專項行動、線索移送、調查取證、案情通報等方面協作內容進一步細化實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主動對接檢察機關,共同建立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相銜接的信息交流平臺,實現相關數據、執法線索和專業技術聯通。
流域性是江河湖泊最根本、最鮮明的特性,這種特性決定了治水管水的思維和行為必須以流域為基礎單元,堅持流域系統觀念,堅持全流域“一盤棋”。陳東明表示,《意見》明確,建立流域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平臺,依托協作平臺協調流域內跨省級行政區重大案件辦理,水利部將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積極推進這項重要工作。此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推進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中,要注重發揮案例引導作用。
實踐中,如何處理水利領域檢察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的關系?張雪樵回應,一是司法不越位,即檢察公益訴訟不代替行政執法。二是監督不缺位,檢察公益訴訟作為監督方式,目標是促進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職。三是職責不混同,檢察公益訴訟的目標是和行政執法部門一起破解水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難點、堵點。
魏山忠強調,下一步,要將《意見》明確的水利系統規定動作做到位,善用、會用、用好協作機制,推動構建上下協同、橫向協作、完整配套的工作體系,聚焦涉水領域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拒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加大協作力度,提升河湖保護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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